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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4-25 09:34:00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财税〔20183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7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7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5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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