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东莞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深化增值税改革 > 政策辅导
【税局提示】 无理拒收新税率发票有风险
发布时间:2019-07-17 09:18:2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职工:老板,你这个发票是按新税率开的,我们不要新税率发票。

老板:我们之间的交易发生在4月1日以后,按规定是开新税率发票啊。

职工:我们要原税率发票,麻烦你重开,不然这批货我们就不要了。

自4月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以来,纳税人顺利开出新税率发票、正确完成增值税申报,减税降费红利持续释放。但个别纳税人假借减税降费之名,违背真实业务,无理拒收新税率发票,强制要求上游企业开具原税率发票,这一行为不但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措施的落地成效,也会让纳税人面临相关的增值税发票风险。

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应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纳税人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应税销售行为,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该发票属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纳税可能会导致如下两种后果:

后果一: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后果二: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综上,无理拒收新税率发票、强制要求开具原税率发票有风险。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31日之前,请及时在3月31日前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果未能开具发票的,应先将该笔收入作为“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在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4月1日以后才可按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的,在收回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所有联次并作废或冲红后,才可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正确的增值税发票。注意!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以后的,受票方纳税人不得拒绝接受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的发票,不得要求销售方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中山市税务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