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及职工医保参保人:
为更好落实《云浮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云府办〔2024〕1号),结合《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医保函〔2024〕44号)和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延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过渡期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3个月(含)以内,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补缴欠费及滞纳金的,参保人欠费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可连续计算缴费时间;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并在202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补缴欠费及滞纳金的,参保人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补缴欠费后,从正常缴费的当月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
二、2025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参保人从正常缴费的当月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间,次月起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请各用人单位及职工医保参保人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确保按时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附件: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享受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医保函〔202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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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