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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21-10-11 09:55: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现将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为按年纳税,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可按纳税人需要选择按年、按半年、按季、按月,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月15日。

三、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从租计征)纳税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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