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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报指引
发布时间:2021-10-15 11:16: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办理事项

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政策规定及依据

(一)政策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即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3.《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1〕29号)。

三、申请条件

群众团体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四、报送材料(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

(例如申请2021年度的,需提供2018、2019、2020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五、受理时间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向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提交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

阳江市财政、税务部门受理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时间为每年度的6月30日前,每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阳江市财政、税务部门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2021 年10 月31 日前,2021年年底前完成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并联合发布名单。

六、注意事项

(一)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三)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存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二)项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

七、其他事项

(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当知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的有关规定。

(二)本指引适用于2021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确认及以后年度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确认。如果相关政策有所变化,以国家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八、联系电话

阳江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0662-3418523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662-3160303

附件1: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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