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要点
1.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3.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可通过“非接触式”方式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和退(免)税申报事项。
4.允许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选择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5.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6.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二、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