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在2021年6月30日期满失效,为延续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告》延续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按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执行。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