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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阳江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1 09:15: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阳江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二手房税费种管理,统一区域间个人二手房转让税负和征管流程,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提升办税便利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根据全省统一的个人二手房转让相关税收核定征收标准,调整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明确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转让二手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5%。对拍卖等特殊情形转让的,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公告》生效时间

从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同时《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阳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中关于销售不动产2%带征率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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