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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25 17:57:0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附件公布的4份税务规范性文件中,有3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1份税务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废止。3份全文失效废止的文件中,《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执行珠海市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被《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00-2019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公告2022年第8号)所替代而废止失效;《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被《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废止;《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因机构更名、地址变迁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征管实际,在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废止失效。1份文件部分内容废止,为《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附件2《珠海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销售不动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关于调整珠海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废止。

附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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