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说明:
纳税人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若纳税人未在经营有效期内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反馈,核心征管系统会提示有超期未申报的跨区域涉税事项,会影响纳税人的信用评价;当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具体流程:(企业身份进入)我要办税>事项办理>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延期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事项办理】
2.点击【登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延期】-【办理】
3.进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界面后,弹出监控信息。强制监控不通过,无法继续办理业务;提示监控无论是否通过,均允许继续办理业务。
4.点击“确定”后,系统进入“填表说明”界面,填表说明界面提供了“业务概述”、“政策依据”。
5.点击“下一步”,进入“填写登记表”界面。纳税人可根据页面提示,根据实际情况录入信息。其中,具有“*”标识的为必录项。
6.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弹出提示窗,提示纳税人再次检查填写信息是否准确。点击提示窗的“确定”或者“取消”可以关闭提示窗。
7.纳税人确认无误,点击“提交”,当系统出现提交成功页面,即表示提交成功。本界面可以通过点击“我要评价”,对本次操作体验予以评价。点击“完结”,可以关闭提交界面。
8.纳税人可以选择【事项办理—事项进度管理】,打开事项进度管理界面,查询申请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并签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在省内(不含深圳)的,系统按照纳税人填写的跨区域经营地,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任务发送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以后,自动完成报验登记。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地在省外(含深圳)的,系统无法完成自动报验,纳税人需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