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珠海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非接触式”税费服务专栏 > 电子税务局 > 登记类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
发布时间:2022-11-15 14:46:5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业务说明: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在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2.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

3.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材料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4.注:税务师事务所提交后,涉及行政登记变更的,需待省税务局审批后,方能进行下一环节操作。

具体流程:(企业身份进入)我要办税>涉税服务专业机构管理

1.选择常用方式,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办税】-【涉税服务专业机构管理】进入该页面

3.根据需要选择所需要变更实现,点击【变更机构人员信息】进行操作。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