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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发布时间:2022-11-15 14:56: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业务说明: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具体流程:(企业身份进入)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1.选择常用方式,登录广东省电子是税务局

2.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3.点击-【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4.进入该模块后,点击-【下一步】

5.点击【新增】,在新增的一行里填写相关发票信息,其中挂失类型可以选择 “丢失”、“被盗”、“损毁”,缴销类型可以选择“空白发票丢失、被盗”、“已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未验旧发票存根联丢失被盗”。据实填写表格完后,点击【下一步】,进入“上传附报资料”界面。

6.上传完“附报资料”,点击“提交”即可。

重要提醒:

1.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处罚,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不予处罚。

2.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3.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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