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说明:
广东省内(不包括深圳)跨县(市、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总分支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并进行增值税核算和纳税申报。
(一)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具有完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二)总机构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能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三)总分支机构能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能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分支机构应设置以下账簿:存货明细账、应收应付款项明细账、销售收入明细账、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账。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由总机构统一设置账簿核算的,分支机构应按年保存由总机构提供的包括以上账簿记载内容的相关资料。
具体步骤:(企业身份进入)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认定>汇总缴纳增值税预受理
1.选择常用方式,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办税】-【事项办理】
3.点击-【涉税事项办理】-【认定】
4.点击-【汇总缴纳增值税预受理】
5.点击-【办理】
6.点击-【下一步】
7.进入该模块后,仔细填写信息,点击-【提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