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冲规则
试点纳税人开具数字化电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
注意:开票方开具的含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也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
进入路经
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开票业务】或【税务数字账户】模块。
功能菜单选择【红字发票开具】。
红字发票开具界面展示“概况统计”、“常用功能”、“红字发票确认信息”、“红字发票记录”等功能。
常用功能包括【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红字发票开具】。
操作步骤
情形一:未做增值税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申请后,可直接开具红字发票,无需对方确认。
依次点击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
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点击【选择】。
下拉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点击【提交】按钮。
跳转到“提交成功”界面,提示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提交成功,点击【去开红字发票】。
跳转到红字发票开具界面,点击【开具发票】,完成红字发票开具。
情形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
情形三: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如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应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红字信息确认单》。
(一)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红字申请
本功能支持企业对收到的数字化电子发票,发起红字申请。
点击“发起”按钮,弹出对话框。
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选择开票日期、发票类型,点击【查询】,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
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按钮,提示“保存成功!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编号:****”
(二)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红字申请确认
当受票方企业收到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方企业对全电蓝字发票发起红冲后,受票方企业可以通过此功能查询相关的“红字申请信息”,并对其进行确认或否认的操作。确认后,开票方企业可以对全电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待确认的红字发票信息,点击“操作”按钮,查看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核对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并对红字申请进行审核,点击【同意】或【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