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珠海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非接触式”税费服务专栏 > 电子税务局 > 证明类
电子税务局--证明类--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发布时间:2022-11-15 15:43: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业务说明: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3.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具体流程:

1.选择常用的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3.填写所需查询日期--查询,查询完毕后,点击【税票开具】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