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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用
发布时间:2024-03-06 11:12:3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业务场景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开具发票的,在办理票种核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通过此模块先申请领用发票,再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税控系统进行开具。

“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数电票(除数电纸票外),无需进行申领,直接在授信额度范围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即可

二、办理指引

领用发票需要以下四个步骤: 进入发票领用模块-填写领票信息-选择取票方式-提交申请待审核

(一)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发票领用

1.我要办-【发票业务】-【发票申领】-【发票领用】。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搜索

(二)进入发票领用界面,点击新增,系统会自动带出纳税人已核定的有效发票票种信息,下拉选择发票种类填写领用数量。

 

1.如果纳税人需要领用增值税纸质发票,填写的增值税纸质发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超过可用剩余授信额度,系统会进行提示,纳税人需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使用-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授信额度后再申请领用

2.若为“数电票”试点纳税人,同时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纸质发票的,授信额度合并计算。其中,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的,按照纳税人所开具数电票的实际金额扣减信额度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的,在纳税人领用发票时按照领用份数与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减授信额度,开具时不再重复扣减。

3.如纳税人需要增加定额发票数量,需先办理调增定期定额,可以在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户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户核定及调整定额中提交定期定额调整申请,待调整通过后进行定额发票的领用

4.纳税信用等级不同,纳税人可领用发票的数量不同具体规定如下:

(1)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 A级,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2)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 B 级的,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3)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M级,则按照票种核定的数量按月按需领用。

(4)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 D级,在一个月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不得再领用专用发票。

(三)选择取票方式

新增领票信息后,在下方选择取票方式,目前电子税务局提供大厅取票、自助取票柜、邮寄取票三种方式。

1.若选择大厅领票、自助取票柜,则在【取票办税服务厅】下拉选择可取票的办税服务厅。

 

2.若选择邮寄取票,则选择收票人并填写邮寄地址。如果收票人下拉选项为空,则需要先维护邮寄地址。纳税人可通过下方提示“请前往邮寄信息管理维护收票人信息”直接进入【邮寄信息管理】模块,也可以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邮寄信息管理】进入。

 

 

确认信息后点击“提交”,完成发票领用申请。

(四)纳税人提交申请后,需等待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领用。如需查询申请进度,可进入【我要查询】-【涉税进度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如您在办理中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请点击页面右侧“征纳互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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