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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
发布时间:2024-06-19 09:52:4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业务场景

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纳税人适用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涉及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进行审批。

二、办理指引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

1.【我要办税】-【其他事项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新电子税务局后,通过点击【首页】-【我要办税】-【其他事项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进入功能。

 

进入不予加收滞纳金申请功能界面后,系统默认带出所有包含滞纳金的欠税信息。

若纳税人没有滞纳金信息,进入界面时系统给出提示:“您不存在未缴纳的滞纳金信息,无法操作此业务”。点击【确定】按钮后退出功能回到首页。

 

若纳税人存在滞纳金信息,可选择申请不予加收滞纳金的税款,并确认系统预填的不予加收起始日期,若有误则按照实际不予加收的起始日期如实填写,并确认不予加收的金额。然后选择“申请理由”,并点击【提交】。

 

 

进入附报资料上传界面,上传必要的证明材料后,点击【提交】,系统跳转至申请成功页面。

 

如您在办理中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请点击页面右侧“征纳互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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