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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
发布时间:2024-06-25 17:5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业务场景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 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 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 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 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 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 收率征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 弃免税权。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 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可以就原先已享受的优惠项目放弃,也可以就未享受的优惠项目放弃。纳税人放弃不同免(减)税项目,不设置时间间隔。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办理指引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

(一)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纳税人放弃增值税免(减)税权声明】功能菜单。

 

(二)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原已享受事项、减免金额、减免税额、所属期起、所属期止。

 

(三)若纳税人需要查看往期放弃记录,可点击右上角历史记录进行查看。

(四)纳税人确认所填信息无误并上传附列资料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核心,页面显示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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