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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资格取消
发布时间:2024-06-25 17:44: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业务场景

享受核准类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办理减免税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办理指引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

(一)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税收优惠资格取消】功能菜单

 

(二)进入系统后,默认带出纳税人所有可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取消的税收优惠事项。纳税人可以通过筛选征收项目、

税收优惠事项、原有效期起止进行精确查找。需要对其中一 项或多项税收优惠事项进行取消时,勾选对应税收优惠事项,选择取消原因和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日期。

(三)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后显示完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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