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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终止
发布时间:2024-06-18 17:44: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业务场景

符合终止定期定额管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二、办理指引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定期定额终止:

1.【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终止】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一)进入功能菜单

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定期定额核定及申报】-【定期定额终止】功能菜单。

 

(二)填写相关信息

进入功能页面后,系统根据纳税人定期定额核定结果预填信息,纳税人手动选择终止原因和终止日期,若终止原因选择其他,需要补充说明具体原因。

 

(三)提交申请

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根据规则判断是否符合自动办结,符合则进入办理成功页面,不符合则进入提交成功页面,等待税务人员审核。

 

 

如您在办理中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请点击页面右侧 “征纳互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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