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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发布时间:2024-06-26 09:41: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业务场景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外汇资金,除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包括:(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 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二、办理指引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功能菜单。

 

2.新增备案

1进入功能后,点击“新增备案”按钮;

 

2选择需要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合同;无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点击“新增合同”按钮,进行合同新增;

 

3选择合同后,点击“确定”进入备案信息填写,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下一步”

4上传附送资料后,点击“下一步”;

 

5进入表单预览,点击“提交”;

 

3.查询备案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询条件,可点击“查询”已备案信息。

 

4.更正备案信息

1选择需要更正的已备案记录,点击“变更”,填报操作参考新增备案;

 

 

2对于已备案但无备案表编号的历史备案数据,不允许修改,只能作废。点击修改备案时弹出提示“当前历史(未与外汇局交互)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信息,不支持修改;如要修改,可作废后重新备案”。

5.作废备案信息。

1选择需要作废的已备案记录,点击“作废”;

 

2作废成功。

 

3当已备案记录的支付状态为“已支付”时,不允许作废。点击作废备案信息时会弹出提示“请确认是否实际支付,此备案表状态为‘已支付’,不可作废”。

如您在办理中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请点击页面右侧 “征纳互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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