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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和操作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17 10:33: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纳税人1.0版)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2020年3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政策篇............................................................................................................. 1

1.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1

2.个体工商户是不是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2

3.我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没有雇工,只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现在可以申请变更参加全险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优惠政策吗?.............................................................................................. 2

4.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3

5.机关事业单位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3

6.公司是中小微企业,为非全日用工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适用于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    3

7.公司2020年3月才成立,已办理缴费登记,请问可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3

8.公司是中小微企业,符合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那是不是2020年2到6月都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      4

9.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优惠政策?   4

10.公司在2020年3月补缴201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5

11.不同的企业类型享受的减免政策不一样,如何划分大中小微企业?............................. 5

12.公司是分支机构,如何划分企业类型?....................................................................... 5

13.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是不是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6

14.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如何减征的?.................................................. 6

15.公司所在地区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保险单位缴费政策,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请问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不可以享受减半优惠?..................................................................................................... 7

16.我公司现在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5%,根据阶段性减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规定,是不是直接按5%的50%缴费?.................................................................................................................... 7

17.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与企业类型有关,请问医疗保险是不是也区分减半征收和全部免征?  8

18.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不是都是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8

19.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结束后,是不是就没有优惠政策了?........... 8

20.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延期缴纳?............... 9

21.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结束后,企业仍然无力缴纳当期社保费的,是否可以再延迟缴费?. 9

第二部分 操作篇............................................................................................................ 10

22.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10

23.企业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种减免政策?......................................................................... 10

24.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 11

25.企业在系统调整前已经申报了社保费,是否需要作废后重新申报?........................... 11

26.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但是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11

27.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为什么前面三个险种的单位缴费应缴金额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但是医疗保险不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呢?.................. 12

28.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完成申报缴费后,打印税票显示缴费金额为零,是否有影响??  12

29.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13

30.公司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13

31.企业对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能不能提出变更申请?............................................. 14

32.享受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14

33.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请问补办补缴一定要去前台办理吗?...................................................................................................................................... 15

34.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增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15

35.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减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16

36.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而产生欠费的企业,若有员工离职,可以在欠费的状态下进行减员操作吗?     16


第一部分 政策篇 1.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我省出台的《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以及我市出台的《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珠医保〔20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珠医保〔2020〕10号),缴费方面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免、减、延、缓四大类。

第一是“免”。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至6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二是“减”。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6月,用人单位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4.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2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缴纳1.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1.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不缴费。

第三是“延”。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第四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2.个体工商户是不是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不是。只有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以单位形式参保,是指在2月28日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前,个体工商户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参加全险种或者按照当地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参保缴费。

3.我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没有雇工,只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现在可以申请变更参加全险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如果在2月28日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前,不是以单位形式参保,现在申请变更参加全险种的,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4.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不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阶段性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

5.机关事业单位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不可以。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适用对象。

6.公司是中小微企业,为非全日用工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适用于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适用,用人单位申报缴纳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如果公司是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可以享受减免。

7.公司2020年3月才成立,已办理缴费登记,请问可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可以。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已办理缴费登记的企业,包括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8.公司是中小微企业,符合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那是不是2020年2到6月都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不是。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只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只是减征,不是免征,且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9.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优惠政策?

答:不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2020年2月至6月全部免征,适用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第二种是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适用对象是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种是全部不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

10.公司在2020年3月补缴2019年10月的社会保险费,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不能。根据我省实施意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11.不同的企业类型享受的减免政策不一样,如何划分大中小微企业?

答:企业类型划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确定。我省大型企业,税务部门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其他类型的参保单位由税务部门根据单位的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信息进行划分。

12.公司是分支机构,如何划分企业类型?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企业类型划分,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13.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是不是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属于。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但不是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工伤保险减免优惠,首先要按照缴费人的企业类型,判断是免征2020年2月至6月还是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工伤保险费。然后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14.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如何减征的?

答:从2020年2月至6月,用人单位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4.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25%(含生育保险费0.5%),个人缴纳1.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1.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含生育保险费0.5%),个人不缴费。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不适用。

15.公司所在地区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保险单位缴费政策,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请问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不可以享受减半优惠?

答:不可以。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16.我公司现在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5%,根据阶段性减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规定,是不是直接按5%的50%缴费?

答:不是。我市属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应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用人单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应按照我市降费前的费率5.5%的50%,即2.75%征收。

17.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与企业类型有关,请问医疗保险是不是也区分减半征收和全部免征?

答:不是。我市属于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的地区,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能享受外,其他类型的缴费单位都能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优惠,不区分企业类型。

18.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执行时间是不是都是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

答:是。根据《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珠医保〔2020〕10号)  的规定,减征政策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至6月30日。该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19.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结束后,是不是就没有优惠政策了?

答:不是。我市属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306号)的相关规定,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0.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能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疫情期间社会保险费的缴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费款。

21.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结束后,企业仍然无力缴纳当期社保费的,是否可以再延迟缴费?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我省的缓缴社保费流程正在制定中,当前,用人单位可以免申请享受延期缴纳社保费政策,待流程确定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再按照规定申请缓缴。

第二部分 操作篇

22.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企业享受免征和减半征收单位缴费、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不需要申请。税务部门对享受该三类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系统将自动按照减免政策给予优惠。

23.企业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减免政策?

答:用人单位可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查询所属企业类型。在【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会提示用人单位所属减免类型,包括:(1)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后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费率为2.75%,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费率为1%);(2)享受阶段性全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减半后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费率为2.75%,补充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费率为1%);(3)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对于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登录后系统将提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需要待税务部门后台确定企业类型数据后方可查询。

24.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是否需要在申报是自行更改缴费基数和费率?

答:不需要。为了最大程度便利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仍按照以往的操作办理增员、减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和缴款等业务。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系统将在申报环节自动判断并适用。

25.企业在系统调整前已经申报了社保费,是否需要作废后重新申报?

答:对于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数据,税务机关已经按照企业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26.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但是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答: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系统显示的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27.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为什么前面三个险种的单位缴费应缴金额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但是医疗保险不等于费率乘以缴费基数的一半呢?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的缴费政策执行。

按照《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规定,从2019年1月起,我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属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5.5%的50%征收,即2.75%的单位缴费费率征收;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率前费率2%的50%征收,即1%的单位缴费费率征收。

由于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系统原有的缴费费率,所以用人单位看到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仍然显示为5%,但是应缴费款=5.5%×50%×缴费基数;补充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仍显示为1.5%,但是应缴费款=2%×50%×缴费基数。

28.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完成申报缴费后,打印税票显示缴费金额为零,是否有影响?

答: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完成申报缴费后,打印税票显示的金额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例如,企业已享受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全免的优惠,那么实际缴费金额为0,打印的税票上将不显示该品目。但不会影响税务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参保申报缴费数据,职工个人的待遇也不会受影响。

29.    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只是免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只是减征,不是免征,且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适用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如果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费款的,应当先办理申报业务,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其他未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允许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30.公司享受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不是。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费部分,但是只有用人单位办理了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明细。因此,为了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为员工办理增员,并进行申报缴费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31.企业对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能不能提出变更申请?

答:可以。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

根据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规定,大型企业由税务机关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大型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划型结果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将提请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其他类型的由税务部门核实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32.享受我市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如何办理?

答:对2月份已缴纳的社保费且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费。退费以“免申请、免填单”的形式,由税务机关主动批量发起。目前,税务部门已汇总整理2月征收入库,且符合减免政策的单位缴费部分数据发送至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已陆续退回缴费单位。

33.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请问补办补缴一定要去办税厅前台吗?

答:为了更好落实我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开放补申报社保费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模块,选择需要补申报的月份,点击【确定】,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即可完成申报。原则上,补申报月份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应在申报当月作废,跨月不允许作废。例如,用人单位3月9日想补申报2020年1月的社保费,发现数据有误时须在3月内进行【作废申报】操作,然后重新进行补申报。

34.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增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开放补办增员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增员登记】模块,在“参保应开始日期(补申报适用)”模块录入实际增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原则上,增员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35.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减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开放补办减员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36.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而产生欠费的企业,若有员工离职,可以在欠费的状态下进行减员操作吗?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开放欠费减员功能。用人单位在欠费的情况下,可自行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减员操作。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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