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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修复指引
发布时间:2024-06-27 11:05:3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政策依据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54号)

修复对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修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退)税款、滞纳金、罚款,且失信主体失信信息公布满六个月的,且公布期间无新增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五年内被确定为失信主体两次以上的。

2.失信主体破产,人民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3.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因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履行社会责任作出突出贡献的。

4.公布期满3年。

申请窗口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1.依照“修复条件1”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税务机关未作出税务处罚,但被公安机关立案的,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及已履行罚金证明。
2.依照“修复条件2”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税务机关在司法程序中依法获得受偿凭证。
3.依照“修复条件3”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诚信纳税承诺书、税法遵从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作出突出贡献的证明。
4.依照“修复条件4”无需提交材料。

修复流程

1.提出申请。符合“修复条件1”、“修复条件2”或“修复条件3”的申请人依照“申请材料”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符合“修复条件4”的无需申请。

2.受理申请。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核申请。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说明理由。

4.停止公布。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信息公布。

办理时限

1.公示不满3年,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应当说明理由。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提前停止公布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布。
2.失信主体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布。

3.产生上述信息的次月内,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提供信息至“信用广东”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提供信息至“信用中国”网站。

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0756-2616289;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0756-2617455。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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