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市县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改革的情况,对稽查职责承继关系进行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承继关系。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承继原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二)原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名称对外执法,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原珠海市香洲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的名称对外执法。原珠海市斗门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斗门区税务局的名称对外执法。原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暂以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金湾区税务局的名称对外执法。原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三、《公告》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我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关于稽查职责承继的有关事项明确。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本《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