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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消费税政策宣传辅导内容要点
发布时间:2024-11-15 15:57: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征税范围、征税环节、税率等基本税收政策

(一)本税目征收范围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1.金银珠宝首饰

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2.珠宝玉石

珠宝玉石包括:钻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欧泊石、橄榄石、长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锆石、尖晶石、黄玉、碧玺、金绿玉、绿柱石、刚玉、琥珀、珊瑚、煤玉、龟甲、合成刚玉、合成宝石、双合石、玻璃仿制品。(具体精确范围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3号)

 3.相关征税问题

1)金刚石征税问题

金刚石又称钻石,属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宝石坯征税问题

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珠宝玉石的征税范围为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因此,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函〔1997306 )

(二)征收环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包括:生产销售环节、委托加工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移送使用环节等等。

对于本税目来说,需重点关注的是:经国务院批准,自19951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为零售环节征收。

(三)税率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5%

2.其他贵重金属首饰和珠宝玉石:10%

二、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相关规定

(一)零售环节征税范围

1.金银首饰: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

2.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27号)

3.钻石及钻石饰品:2001111日起,对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现在的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对未镶嵌的成品钻石和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0号)

4.铂金首饰:20035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

【政策要点解析】

铂金(Platinum,简称Pt),是一种天然的白色责金属。根据国家贵金属首饰标准,只有铂金才可以称为白金。另外,只有含销量在850%以上的首饰才能带有铂金的专有标志——铂(铂金,白金)成Pt200911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GB118872008《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规定,铂及其合金的纯度范围:纯度千分数最小值/%包括850900950990999)。

5.典型案例

1)商场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条、金币、金银摆件等属于金银首饰范围,应征收消费税吗?

XX商场金银首饰柜台除了销售金银首饰外,还销售金条、金摆件、银摆件、金币、银币、金牌等产品,金条、金币、金银摆件等是否要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第五条之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其中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而黄金金条、金银摆件、金牌等不属于以上范围,所以,黄金金条、金银摆件、金牌等不属于消费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税目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2)商场销售的珍珠项链属于金银首饰范围,应征收消费税吗?

XX商场销售珍珠项链(挂扣为18K铂金),是否应缴纳消费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规定,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珍珠项链虽然挂扣为18K铂金,但并不属于金银首饰范围,应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因此,XX商场销售珍珠项链不应缴纳消费税。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金银首饰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三)征税范围

按照目前政策,改在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零售金银首饰”包括下列三项行为:

1.销售金银首饰(指零售,含以旧换新)。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

3.加工金银首饰,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

(四)纳税环节

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消费税。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海关现行规定征税。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销货凭据的当天;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的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六)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其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果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在计时,应按以下公式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一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

6.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

【政策要点解析】

与其他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业务相比,金银首饰委托加工业务和以旧换新业务的消费税具有很多特殊性:

1.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纳税人为受托方。

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委托加工,以委托方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受托方只是代收代缴义务人;而金银首饰的委托加工,则以受托方为纳税义务人。

2.委托加工业务的消费税计税依据分两种情形。

根据国税发〔1994130号文规定,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按收取的加工费征收消费税,而对于单位的带料加工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规定,计税依据为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因此,委托方的身份不同,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也是不同的。

3. 以旧换新业务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实际收取的差价(不含增值税)

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根据财税〔199495号文规定,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为消费税计税依播。这主美是因为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中,换进的是已税旧应税消费品,接膜不重美征税的原则,只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补价征税。

三、其他征管规定

(一)发票领用和开具

1.发票的领用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目前,首次申领或申请增加额度(增版增额)就可以登陆电子税务申请。

2.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行为。

3.相关罚则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经营者必须出具。如果商家拒开发票,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对拒开发票的商家作出相应处罚。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区)可参考前期进行的“数电票的开具和使用”宣讲,对纳税人展开对应的宣传辅导。

(二)商品编码

   常见部分商品编码如下表:

合并编码

货物和劳务名称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

1060509000000000000

珠宝首饰

珠宝首饰

1060509010000000000

金银珠宝首饰

珠宝首饰

1060509020000000000

珠宝玉石

珠宝首饰

1060509020100000000

已加工钻石

珠宝首饰

1060509020200000000

未加工钻石

珠宝首饰

1060509029900000000

其他珠宝玉石

珠宝首饰

1060509990000000000

其他珠宝首饰

珠宝首饰

(三)纳税申报

1.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2.申报资料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对于申报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报送《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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