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湛江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贯彻落实国务院系列减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发布时间:2018-05-03 10:16:10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3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