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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8-10-30 17:00: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公告背景

为了让纳税人知悉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部分纳税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相关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税务机构改革的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征管业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税发〔2018〕4号),特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了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名单,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二)《公告》明确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其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税费(不含社会保险费及由税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税费)征管的职责由新主管税务机关承继,具体为:新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纳税人,其社会保险费、残保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暂时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新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霞山区税务局的纳税人,其社会保险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暂时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征管。同时,明确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盖新主管税务机关的印章。

《公告》于2018年10月30日发布,不立即实施,将有碍执行。


相关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部分纳税人调整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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