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原省国税、地税发布的涉及房地产企业计税毛利率规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清理,原国、地税机构合并后,需要以新税务机构的名义重新发布相关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有关规定,2018年度各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暂由各市根据相关规定和征管情况自行确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开发项目位于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的不低于16%;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低于10%;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低于5%。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所属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