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事项操作指南的通知》(粤财税〔2020〕3号)、《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监〔2018〕9号)等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结合实际,联合制定本申报指引。
一、办理事项
经肇庆市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办理流程与时间
(一)办理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按指引要求提交材料,依照便利原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然后逐级递交申请资料。市级非营组织免税资格由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办理时间
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的受理时间为3月20日至4月30日)。
三、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四、办理材料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具体样式可参照附件2)。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五、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3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五)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肇庆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监〔2018〕9号)。
六、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七、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附件3)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八、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后,其免税资格从取得的当年度起5年内有效。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实施过程中有问题及意见建议,请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沟通联系。
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电话:0758-2713306
市财政局监督科(法规科),电话: 0758-2234441
附件:1.肇庆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肇庆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