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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业务办理指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
发布时间:2024-03-28 08:55:2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操作指引

(一)登录新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功能菜单。

 

(二)首先需要进行税源信息采集(如已有税源信息,可跳过此步),已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采集的可进行财产和行为税申报。具体操作如下:

1.进入功能界面,点击【新增税种】。

 

2.勾选增加本期申报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或者“房产税”,点击【确定】。

 

 

3.“城镇土地使用税”卡片增加成功。

 

“房产税”卡片增加成功。

 

4.点击卡片上的【税源采集】,跳转到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界面。自动带出已有土地信息、房屋信息。

 

5.若要录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点击【新增】,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页面录入税源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

 

 

6.若要录入房产税税源信息,点击【新增】,在“房产税税源信息”页面录入税源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

 

7.点击【模板下载】按钮,根据需要进行下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模板》、《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模板》。

 

8.点击【选择文件】按钮,选择填写完成的模板文件,点击【导入】,提示导入成功。

 

9.若要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选择“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页面点击【基本信息】,弹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界面,依次可以修改土地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变更土地应税明细,点击【提交】税源修改成功。

 

 

 

10.若要修改房产税税源信息,选择“房产税税源信息”页面点击【基本信息】,弹出房产税税源信息界面,依次修改房屋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变更从价计征应税信息,点击【下一步】变更从租计征应税信息,点击【提交】税源修改成功。

 

 

 

 

11.点击【删除】按钮,提示“是否确认删除土地总体信息?删除后该土地所对应的应税明细信息将一并删除。”,点击【确认】按钮,如税源未申报,则提示“删除成功”;如税源已申报,则提示“税源已申报,不能作废。如需作废,请先作废申报”。

 

12.土地纳税义务终止确认:点击【义务终止】按钮,在弹出的界面中录入“土地转出时间”,点击【确认】按钮。

 

 

13.房屋纳税义务终止确认:点击【义务终止】按钮,在弹出的界面中录入“房屋转出时间”,点击【提交】按钮。

 

 

(三)财产和行为税申报

1.确认式申报

(1)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所有税种卡片,纳税人可以自行勾选单个或多个税种进行申报。

 

(2)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成功。

 

2.填表式申报

(1)进入功能界面,点击【填表式申报】。

 

(2)跳转到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界面,系统自动带出本期应申报的税种信息。

 

(3)打开“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自动带出纳税人在税源信息采集的所有减免税信息。

 

(4)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成功。

 

三、注意事项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房产税出租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变更时间选择时需注意,如您房产、土地相关信息在6月发生变更,则您需将变更时间选择到6月,税源变更信息将从7月开始生效。

 

四、常见问题

(一)为什么我无法删除税源信息?

答:已采集税源信息列表中提供查看、修改和删除功能,未申报的税源可以进行查看、修改和删除操作;已申报的税源不能进行删除,只能进行修改和查看。

(二)系统自动预填数据与我实际情况不符,我该怎么办?

答:纳税人可以对系统预填的税源信息报告中各项信息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信息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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