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永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690491387L):
我局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税稽处[2020]36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4130 ,号码23252068—23252072、23258900—23258904、23258935—23258938、23888735—23888738、23893579—23893588、23893590-23893594、23259094-23259098,金额合计2768917.37元,税额合计 470715.89元,价税合计3239633.26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