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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送达公告(中山市仙鹤物业管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10 17:23: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中山市仙鹤物业管理公司(用人单位):

社会信用代码:442000722459139  单位社保号:4420002100694

因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三乡税务分局责令限期缴纳(《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三乡税务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山三乡税费限改字〔2020〕202002号)后逾期仍未缴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局长批准,作出以下决定:从你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中划拨所欠的社会保险费¥21788.73元(大写)贰万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柒角叁分和滞纳金¥4674.32元(大写)肆仟陆佰柒拾肆元叁角贰分。

因你单位不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且有关负责人不能取得联系,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中山税社划决〔2021〕001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三乡税务分局(地址:中山市三乡镇兴盛路1号)领取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对《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中山税社划决〔2021〕001号)不服的,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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