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山市税务局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实施不动产登记税费同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5-30 17:39:32来源: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能源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3〕275号)文件精神,方便企业群众缴纳不动产登记相关税费,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加强业务协同合作,决定在全市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非单家独户)业务中推行税费同缴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24年5月30日起,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二手商品房交易 )业务适用税费同缴服务。

二、缴纳方式

申请人办理业务时,根据短信提示进入广东省不动产登记“税费同缴”页面(https://eoap.cebbank.com/uiap/bcac/nopay/cebuptf/),可在线上一次缴清不动产登记相关税费和不动产登记费,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三、获取票据

申请人可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PC端:http://ggzf.czt.gd.gov.cn/onlinePay/;手机端:http://ggzf.czt.gd.gov.cn/mobile/)查询非税缴费状态、获取电子票据;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xxmh/)、“粤税通”微信小程序获取电子完税凭证。

特此通告。

附件:税费同缴业务流程图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4年5月28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