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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业务办理小锦囊(之二十五:中山市抗击疫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20 11:19: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近期,我市发布了疫情防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为确保困难扶持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市税务局制定了具体的指引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答:1.对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土地租金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因疫情原因,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6号);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7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明电〔2020〕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16号);

5.《关于应对疫情稳企安商的若干措施》(中府〔2020〕12号)。

三、受疫情影响申请困难减免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1.属于减免租金申请困难减免情况的纳税人需提供:(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1);(2)《减免税申请报告》(报告陈述减免租金、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相关情况)。

2.属于因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情况的纳税人需提供:(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见附件1);(2)《减免税申请报告》(报告陈述受疫情影响相关情况,如停工情况、损失情况、营业收入减少情况、以及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相关情况);(3)发生重大损失的相关佐证材料,形式不限,能说明损失情况即可。举例,2020年2月显示亏损的损益表,或2019年2月及2020年2月损益表,同期对比说明营业收入减少。

以上资料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申请办理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直接办理或者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纳税人可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在网上直接办理。

五、纳税人如何在网上申请困难减免?

答: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税收减免申请】,进入税收减免申请模块,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即可申请减免税。

详见附件2、3:《中山市抗击疫情房产税困难减免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纳税人端)》、《中山市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纳税人端)》。

六、纳税人何时办理?

答:为确保困难扶持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本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事项分类分时间办理。

1、因疫情原因造成的困难,即本指引第一条所列情况,包括从租房产税、从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于3月税期起办理,纳税人可按本指引流程提起申请。为避免产生房产税退税,请先完成减免事项后再在相应的申报期限内申报税款。申请减免属期暂定为2020年2月至3月,减免幅度可申请至100%,请纳税人于3月税期内办结房产税(从租计征)减免事项,3月内办结其它减免事项。其他月份的疫情减免事项,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2、非疫情原因造成的困难,按以往年度惯例做法于第三季度申请办理,具体办理指引届时另行通知。

各镇区代征系统代征的非固定业户在申报纳税时提起申请,具体办法在申报时由代征点工作人员指引办理。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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