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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业务办理小锦囊(之二十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即问即答③)
发布时间:2020-03-26 14:12: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为方便您“一站式”了解疫情防控期间新出台的税费政策、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通知,掌握税费办理的小技巧,我们特推出《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业务办理小锦囊》,分期、分专题整理汇总大家关心的资讯,并通过中山市税务局网站发布、税企群主动推送等方式供大家查阅。敬请留意!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1.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我省出台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和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我市阶段性减征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缴费方面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免、减、延、缓四大类。

第一是“免”。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年2月至6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二是“减”。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2—6月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阶段性降费前费率50%征收。

第三是“延”。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第四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

 

2.个体工商户是不是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不是。只有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以单位形式参保,是指在2月28日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前,个体工商户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参加全险种或者按照当地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参保缴费。

 

3.我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没有雇工,只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现在可以申请变更参加全险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如果在2月28日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前,不是以单位形式参保,现在申请变更参加全险种的,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4.公司2020年3月才成立,已办理缴费登记,请问可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可以。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已办理缴费登记的企业,包括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5.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优惠政策?

答:不是。适用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企业,减免类型包括两种:第一种是全部免征2020年2月至6月单位缴费,适用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第二种是减半征收2020年2月至4月单位缴费,适用对象是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6.不同的企业类型享受的减免政策不一样,如何划分大中小微企业?

答:企业类型划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确定。我省大型企业,税务部门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其他类型的参保单位由税务部门根据单位的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信息进行划分。

 

7.请问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优惠?

答:不可以。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8.我公司现在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1.5%,根据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规定,是不是直接按1.5%的50%缴费?

答:不是。由于我市已按《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执行阶段性降费,因此,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实施阶段性降费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2%,那么此次阶段性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应该按照2%的50%,即1%的单位缴费费率征收。

 

9.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延期缴纳?

答:根据《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缴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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