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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业务办理小锦囊(之二十九: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即问即答⑥)
发布时间:2020-04-01 17:27:1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为方便您“一站式”了解疫情防控期间新出台的税费政策、税费业务办理的相关通知,掌握税费办理的小技巧,我们特推出《疫情防控期间税费业务办理小锦囊》,分期、分专题整理汇总大家关心的资讯,并通过中山市税务局网站发布、税企群主动推送等方式供大家查阅。敬请留意!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

 

 

1.请问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优惠?

答:不可以。阶段性减征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2.我公司现在的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1.5%,根据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规定,是不是直接按1.5%的50%缴费?

答:不是。由于我市已按《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执行阶段性降费,因此,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实施阶段性降费前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是2%,那么此次阶段性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应该按照2%的50%,即1%的单位缴费费率征收。

 

3.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后,仍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延期缴纳?

答:根据《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0〕12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税务机关统一调整缴款期限,不需要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原有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业务,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费款。

 

4.问: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答: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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