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补缴的,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您已享受上述缓缴政策,请及时缴纳费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或对社保权益造成不利影响(《部分享受缓缴政策未清缴用人单位信息》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