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附表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认定名单(2024年第2期)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