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以及累计欠税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四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花都区局)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1年第四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花都区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