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以及累计欠税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2023年第四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2023年第四 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