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329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即将到期,请下列用人单位及时在2023年底前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补缴的,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需办理清缴用人单位信息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329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即将到期,请下列用人单位及时在2023年底前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补缴的,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需办理清缴用人单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