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截至2021年5月31日(申报缴纳期),我区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申报或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2021年6月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截至2021年5月31日(申报缴纳期),我区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申报或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公告,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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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