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个体工商户名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截至2021年6月30日,我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个体工商户名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