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3月31日,我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名单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2023年第一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