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3月31日,我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