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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个案批复文件(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发布时间:2020-05-20 09:56: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4号) 

公示途径

各级税务机关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 

公示程序

(1)公示时限

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公布的,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的,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公布的,相关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公室传递。

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的,相关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3)信息发布

在官方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日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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