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至2018年12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至2018年12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