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3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3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