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 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
2024年1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 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连平县税务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