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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保证金目录
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0-05-21 17:24:0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源城区税务局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条件

及时限

1

纳税担保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八条

不得低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1.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纳税担保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它当事人以现金交纳纳税担保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复议决定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纳税担保金,解除担保关系。

2

税收保全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

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

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转账方式缴纳税收保全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银行进账回执联或收账通知单后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现金交纳税收保全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1.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后,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附件: